浙江省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12月8日發布了《關于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評估和調整等方面進行規定,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應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的標準執行。自2023年1月5日起施行。
在租金標準方面,通知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應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的標準執行,評估租金由運營單位委托第三方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確定,實行一套(間)一價。同時,藍領公寓、人才專項租賃住房等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租金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運營單位最終確定的租金應通過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向項目所在地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備案,并提交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的評估報告。
在租金調整方面,備案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可以按年度調整,并且由項目運營單位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重新評估確定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后提交備案。如租金調增的,每套(間)年增幅不得超過5%,且應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
在租金收取方面,運營單位實際收取的租金不得高于備案租金,運營單位以床位出租的,自行確定每床位的租金,但房間內所有床位總租金不得高于該房間的備案租金;租賃合同有效期內備案租金發生調整的,繼續按照合同約定租金執行,合同對租金調整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租金可以按月或季度收取,運營單位不得預收一個季度以上的租金,收取的押金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
若運營單位未落實通知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管理要求的,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采取約談告誡、責令限期整改、列入風險警示名單、納入失信聯合懲戒等措施處理。